护权不是无限的,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,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。
同理,惩罚犯罪也并非唯一价值。
为了辩护制度的发展,惩罚犯罪的需要也可适度让步。
司法机关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,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,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,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,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,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。
严格说来,何教授接受被告人莫某的委托,也许只具有符号的意义,并不能改变对莫某的定罪量刑。
但是,如果能够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,促进消防、物业等制度的革新,那么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人要追逐的正义。
「二战」结束后,著名作家萧乾在采访远东国际法庭的审判时,很不理解为什么法庭居然允许律师为那些恶贯满盈的战犯进行辩护,直到自己被打成「右派」,他才恍然大悟。
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说「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,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、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。
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,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。
诚然,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。
」④
法治社会需要律师,尤其需要律师为公众所厌恶之人提供辩护。
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这一伟大事业时,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。
(本文节选自《刑法第306条辨正》,原载《政法论坛》
2013年第3期)
①[美]艾伦·德肖维茨《法律创世纪》,林为正译,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,第73~74页。
②「人是万物的尺度」中的「人」指每一个个体的人。
③陈碧《谁为律师辩护》,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,第5~6页。
④[美]艾伦·德肖维茨《最好的辩护》,唐交东译,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,第482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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